目前,滆湖水质已经稳定为Ⅲ类水
重污染天数比例为2.6%,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此次抽查显示,四川省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推进有序、整体达到标准要求或序时进度。
6月4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要求,5月25日至28日,生态环境部西南督察局兵分四路,对四川省成都、乐山,南充、广安,自贡、宜宾,内江、资阳等8市开展了现场抽查。下一步,四川省将认真梳理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对已完成的整改任务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整改任务,严格对照销号办法,全力推进整改,确保整改任务高质量完成。但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污水收集等方面还存在差距。据统计,此次抽查点位161个,其中,成都市21个、自贡市26个、内江市23个、乐山市12个、南充市17个、宜宾市22个、广安市18个、资阳市22个,主要涉及环保基础设施类、群众信访投诉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类、黑臭水体整治类等问题。抽查组每到一地,都坚持已有问题不打招呼随机查、沿途问题随时停车立即查、现场问题当面指出重点查的原则,针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配套管网不完善、农村污水收集率低、部分小流域污水直排等问题,开展重点排查。
记者了解到,此次抽查的重点包括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专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部分重点信访投诉案件办理情况此次抽查显示,四川省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整改工作推进有序、整体达到标准要求或序时进度。当监测AQI日均值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2.2分区管理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物传输影响、气象地理特征等情况,设置污染控制区,实行区域统筹管理。区域三:当3个及以上相邻盟市预测或发生重度(含)以上污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区域统筹管理。红色预警: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4.4.2自治区级预警Ⅰ级响应在自治区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或预测各相邻盟市AQI日均值均达到500。2.2盟市、旗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属地负责,区域统筹。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蒙古气象台、内蒙古气象服务中心,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6.预案管理6.1预案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7.责任追究加强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利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总指挥由自治区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担任。
区域一橙色预警:预测区域内每个城市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5.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或预测乌海市AQI日均值达到500。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8.附则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3号)同时废止。
发布自治区级预警时,预警启动范围内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2)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盟市级预案体系应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盟市级预案体系应包含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3.监测与预警3.1监测(1)监测。各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3.2.3预警发布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5.3安全保障各地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4.3.3Ⅱ级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1)工业源减排措施。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盟市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3.2.5预警审批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自治区级预警启动条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立即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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